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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89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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