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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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中财科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费用338213.63元、穿孔铝单板的费用143250元,合计481463.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8.00元,原告承担17486元,被告承担5522元,鉴定费77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文凤 人民陪审员 高明斗 人民陪审员 马殿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