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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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广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27,55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违约金90,259.69元,以及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627,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被告湖南广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南广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计5,670元,财产保全费4,290元,两项合计9,960元,由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广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