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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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3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成红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