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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1364806.11元(截止2019年8月17日所欠利息),并从2019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7.65‰向二原告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物概况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130582201708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95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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