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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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3,987,200元(已扣除保证金人民币1,200,000元)以及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30,381.15元,以及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截至2019年8月2日扣除保证金后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2,0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1,17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