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州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中州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00600元; 二、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山东中州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116元(以200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日); 三、驳回原告山东中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原告山东中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7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