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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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 河南节点高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节点高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货款168,000元; 二、河南节点高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以货款168,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元,公告费600元,由河南节点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