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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河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2655.40元,其中向原告***支付86155.40元,向被告***支付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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