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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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2655.40元,其中向原告***支付86155.40元,向被告***支付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