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88号 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739014。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Q。 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水强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羽 代书记员葛丽芝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