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4执22号 赵杨帆: 你与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4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峰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段峰借款16500元; (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元、执行费149元; (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0000320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