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质保金59500元及利息35533元,合计29503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3元,由被告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