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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蓝凼集团有限公司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的银行账号88×××94存款547381.1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付。

案件申请费3257元,由申请人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若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若申请保全人起诉后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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