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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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0262.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50262.28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50元,由原告***负担117.50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