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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来安县房屋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以41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563元,由被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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