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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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货款439932.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720元(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已交纳),合计6670元,由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