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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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云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圌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飞燕食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云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润州区鑫富机电设备加工服务部560734.74元。 二、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欠付被告常州市云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633.27元范围内对被告常州市云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润州区鑫富机电设备加工服务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润州区鑫富机电设备加工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8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7728元,由原告润州区鑫富机电设备加工服务部负担9953元,由被告常州市云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