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747号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6968221T。 法定代表人:沈卫忠,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琳、项天阳,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商银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统 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娅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