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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747号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6968221T。

法定代表人:沈卫忠,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琳、项天阳,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商银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统

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娅丹

裁判日期 2020-02-01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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