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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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867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算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1020936.66元,此后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书香名邸3幢118号-122号的五套房地产(即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00××54号、00××55号、00××52号、00××56号;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07)第3-98836号、98837号、98838号、98839号、9884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偿最高限额624万元后的余值在上述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46元,由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