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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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8897.28元及利息损失及本息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万分之五/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