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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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劳务费13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劳务费13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6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226元,由被告***负担17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