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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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5民初90号 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钢琴,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志荣 审判员姚小玉 人民陪审员戴泉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江婷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