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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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20719号 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12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36,12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51,600元的智能光伏清扫机器人等设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被告预付合同金额的30%,原告安排生产,剩余70%调试安装验收后10日内付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按货款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16日付款15,480元,原告已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2018年9月28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包括本案货款在内尚结欠原告货款300,840元,并承诺自同年10月至12月结清。因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 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还款计划书各1份、发票2份,以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36,120元的事实。 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120元; 二、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6,12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志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雯雯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