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予尚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2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1807LN15637961、Z1808LN15650650、Z1808LN15656783、Z1809LN15669436、Z1810LN15690169、Z1810LN15694634、Z1810LN15696968、Z1903LN15686299、Z1904LN15608647、Z1904LN15616391、Z1907LN15674433、Z1910LN15633126、Z1910LN15637328、Z1911LN15655308、Z1912LN15675593、Z2001LN15604898、Z2002LN15616970、Z2002LN15618810、Z2002LN15621693、Z2003LN15627277、Z2003LN15643218、Z2004LN15650581、Z2005LN15682398); 二、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本金1689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50.165195万元,2020年7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依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已偿还的利息2707342.48元在上述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三、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如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有权对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13、15号商住楼101室、201室、302室、409室[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138号、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136号、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143号、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142号],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1栋商住楼139室、140室、141室、142室[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606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607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612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6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309元,由被告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