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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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平凉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平凉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81880元,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70元,合计人民币1794元,由被告平凉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