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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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41059.7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商场路中段工业干休所1号楼东一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利证号为安丘房他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处置所得的价款清偿第一项债务后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