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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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 洛阳天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 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通才铁路专用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2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370934.57元,扣除被告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通才铁路专用线分公司垫付的25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345934.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9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通才铁路专用线分公司负担4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