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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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阳支行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29人从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阳支行及南街支行借款合计523.6万元本金用于被告五台县东冶镇北大兴第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项目的行为有效;被告五台县东冶镇北大兴第一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承担相应项下的还款义务。 案件受理费24226元,由被告五台县东冶镇北大兴第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