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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域奇境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锦华园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无效;新疆西域奇境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停工损失19,434,628.87元;呼图壁县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新疆西域奇境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税款损失4,605,291.17元; 四、驳回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300元,由上诉人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172.17元,由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奇境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3,127.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137.49元,由上诉人库车昊天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19.82元,由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奇境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43,017.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