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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3,1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277,603.3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14,062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1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20.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693.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2.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10.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92.16元;鉴定费22,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