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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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 北京中交京纬公路造价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路桥建设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3041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46776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在欠付被告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01元,减半收取计12850.5元,鉴定费43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11.5元,现由被告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在欠付被告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