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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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8,570,009.7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7月18日的利息203,136.74元及逾期利息6,966.5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773,146.50元为基数,按涉案《人民币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50,000元; 五、如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六、被告***、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22元,减半收取36,811元,由被告***、***、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