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元及利息145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26元(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