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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9号院1号楼10层1007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901054512)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科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9号院1号楼10层1007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901054512)产权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9号院1号楼10层1007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901054512)产权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玖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