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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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利帆达电器有限公司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利帆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3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无锡利帆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无锡利帆达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