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43元,误工费1537.33元,护理费3600元(120元/天×30天),交通费300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