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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山东昊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096.85元(57096.85元-10000元),残疾赔偿金146113.60元(39549元/年×20年×32%-107000元),误工费5980元,护理费5520元(120元/天×46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50元,车辆损失78123元(80123元-2000元),评估费4000元,施救费800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被告***负担27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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