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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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 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源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A1地块的厂房(二车间)及部分场地,并将上述厂房及场地返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的租金158,669元; 四、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90,25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年1,18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A1地块的厂房(二车间)及部分场地之日止的占用费; 六、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代办排水许可证费用55,250元; 七、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水费246.36元、电费41,300元,合计41,546.36元; 八、驳回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9元,保全费4,124元,合计15,133元,由原告上海源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18元、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