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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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 岳池广渝冻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池广渝冻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向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470元; 二、被告岳池广渝冻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向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6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岳池广渝冻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