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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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71,049.74元; 二、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以271,04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50元、财产保全费1,908元,合计诉讼费4,649.50元,由原告上海顺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