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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512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1688网站的网页及报价单中使用“山特”、“上海山特”标识用于宣传、销售不间断电源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512383号、第5123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网页中使用“关于山特”、“山特资讯”、“”标识; 三、被告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网页中进行如下宣传:“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多年来专业从事UPS电源行业,有世界领先的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制造商美国APC公司和山特公司的合作伙伴,致力于UPS销售,维护,维修的专业公司,公司拥有一支强大的销售和技术服务队伍,为国内用户提供端到端的UPS全面解决方案”; 四、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包含有“山特”字样的企业名称; 五、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六、被告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七、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解放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缝以外显著位置及各自网站刊登声明,为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八、驳回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9078元,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475元,被告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47元。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山特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