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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宗县恒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天津肖龙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分项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698.7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407.57元;以上共计27606.2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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