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恩阳分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阳分公司平昌县左岸皇朝工程项目部于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书》无效。 二、限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775000元(其中工程款375000元,退场补偿款400000元)及返还保证金50万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35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