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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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嘉兴市三江浩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八通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上海八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月5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PS销19-05-212号《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履行交付30吨型号为045#聚丙烯货物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八通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3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货物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计2,393.50元,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