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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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2775.64元和以342775.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