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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协和医药有限公司
唐山弘慈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小型轿车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687.75元(此款履行时扣除该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320元,原告***负担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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