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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9日签署的关于昆山市XXX室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昆山市XXX室房屋归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3倍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500元/月,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被告***支付的房款55万元应予以抵扣。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纠纷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开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5334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356元,本院将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7356元缴纳至本院(开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33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