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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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28000元及利息(其中以77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以31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以29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以22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巨野县阳光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借款2228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巨野天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巨野县阳光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巨野天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巨野县阳光搪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