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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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晶玻集团有限公司 甘南印象安多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郓城县同禧软木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晶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甘南印象安多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玻璃瓶货款26109.6元; 二、驳回原告甘南印象安多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被告山东晶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