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石钻探(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金石钻探(唐山)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00467元; 二、被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以15004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金石钻探(唐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9元,减半收取9490元,由被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